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自觉实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优先发给生育证;
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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