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现场还原日前,摇篮妈妈[宝贝淘气]在论坛发布一条求助帖子,讲述了自己孩子在学校与其他小朋友发生冲撞,造成对方小朋友一定伤害的事情。事情的经过如下:我的大儿子上小学一年级了,极调皮的一个孩子。
这事发生在上周五,中午回家跟我说“妈妈,我嘴巴破了”,开始我没在意,以为是天气干燥裂口了,就说“没事,抹点油很快就好得”,小孩继续解释说,课间的时候跟别的班一个小朋友碰一起了,摔了一跤,磕破了,看看了有点肿,我真没在意,一个调皮的男孩子总会经常挂点彩,看不是很严重我自然觉得对方也就是磕了一下,没再问,伺候大小吃饭上学。
下午2点左右,班主任给我电话说,对方小孩摔得很严重,有点昏迷了,去医院了,真真把我吓了一跳,问了小朋友妈妈的电话,打过去,他妈妈说“孩子中午回家就呕吐,不吃饭,没精神,犯迷糊,他们很害怕就带他去医院了”,然后问我具体的情况,我说具体的我不清楚,等下午接了孩子我问好再打给她。
下午接孩子的时候,我就特意问了老大的班主任,老师说“两个孩子一个自东向西跑,一个自西向东跑,都没看到撞一起了,因为我家孩子高大对方矮小一点,所以淘是向前磕到嘴唇,而那个孩子是向后倒,磕到了后脑”,这是第三节课间的事,据四班(对方的孩子)老师说那个孩子第四节课没看出来有什么异常,中午放学也是排队出去的,没觉得有异常。摇篮妈妈[宝贝淘气]表示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家长的她是否需要作出赔偿。案件法理解析正好摇篮小编之前是学法律的,回复如下: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你还是的宝宝,都不用为此承担半毛钱的责任。因为你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期间,因为家长无法行使监护权,所以与学校形成了监护权的临时转移状态。根据学校的法定责任,学校事实上是监护权转移的受托人,承担着相应的监护职责。你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并没有积极履行其担负的管理与保护职责,造成双方小朋友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所以这起事件校方要负完全责任,不仅你不需要赔偿,还有向学校要求赔偿你孩子损失的权利。网友热议>>我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对待这件事,要不要赔偿
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知识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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