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之前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要求打击假药,事实上,取得的效果却极其有限,很多假药仍然在药店和医院大行其道。事前监管显得很是乏力,只能寄希望于有力的事后严惩。
但查阅我国相关法律,一个现实是,制售假药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141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在50 万元以上,则应当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名参与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警员称,被判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药者,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缓刑。往往打击行动还没结束,早期抓获的制售假药者已缓刑获释,甚至重操旧业。显然,1997年制定的法条对今天的制售假药者形成的威慑力还是有限的。制售假药,应当提升到与投毒罪相等的高度,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条文能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打击假药,自然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执法弊端。事前监管失效,事后惩罚又乏力,这正是药品打假的难处所在。如果不制定严格的问责追究制度,哪怕掀起一波打击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