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婚男女在两天之内过了多次性生活,由于避孕药吃后并不能避孕,当事男女一气之下将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2979.96元。7月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08年5月1日,田先生和未婚妻姚女士到外地旅游,在游玩之余,田先生与姚女士在两天之内过了多次性生活,为了以防意外,田先生在距最后一次性生活60小时左右在河南医药超市丰产路店购买了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紧急避孕药(以下简称毓婷)两粒,根据购药店人员告知、毓婷包装盒说明、内附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姚小姐服用了毓婷避孕药两粒。事后,田先生将购买的毓婷产品批号和防伪号通过紫竹药业质量中心张大夫鉴定,确定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回郑州后,姚小姐到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B超显示她怀孕了,只好花1100多元做了人流手术。
姚女士认为,在毓婷包装盒上用法用量写着“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越早,预防妊娠效果越好,单次口服两片;或首次服一片,间隔12小时服第二片。”而盒内附的说明书上关于用法用量的表述与此一致,即只有对服用时间有限制并无次数限制说明。
田先生随后根据产品包装盒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咨询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两个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毓婷必须限定单次性生活,多次性生活会影响药物作用,不能保证药物效力。而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对此明确提示,产品说明书上“避孕失败72小时内”的表述也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使得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进而导致避孕失败,给消费者身心造成伤害。由于紫竹药业生产的毓婷避孕药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的说明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说明,进而给其造成了伤害。
姚女士和田先生认为,此案中北京紫竹药业、河南医药超市、国家计生委科研所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