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购买了2瓶价值千元的进口葡萄酒招待客人,可是入口之后感觉口感不对,便向溧水工商部门举报,经查验该经销商所提供的葡萄酒进口凭证不全,最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近日,南京市溧水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徐先生的举报,称其购买的2瓶进口葡萄酒口感不对,而且也没有中文名称,怀疑是假冒商品。该局随后组织执法人员对销售上述葡萄酒的商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户确实在销售一种名为“LESCOMBESHAUTES”的葡萄酒,葡萄酒标签上标示的均为拉丁文字,并同时标有商品条形码“3760010295625”。执法人员要求该商户提供此商品的海关进口批文及相关证明文件,但是该商户无法提供,并声称按商品条形码来看上述商品应该就是进口葡萄酒,只是手续不全而已。
工商部门对此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上述葡萄酒从商品条形码来看,似乎是国外(法国)所生产,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的进口批文及相关证明,也就不能认定上述商品就是进口食品,也有可能是国内仿冒。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得到了上述商户货款十倍的赔偿。(陈郁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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