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上海市继续季节性禁止生产经营高风险的醉虾、醉蟹等特定水产品全年禁止生产经营毛蚶、炝虾等水产品;明确禁止食品流通、餐饮环节自行添加使用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以及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和咸蟹。
与此同时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禁止在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以及未经许可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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