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乳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消息向外公布不久,白雪乳业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酸酸乳”究竟该不该驰名,能否得到更大范围内的保护,蒙牛集团正在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
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正在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蒙牛公司认为被告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禁止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基于原告的诉请,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及该产品品质特点,销售收入和销售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呼市中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较强的显着性。
从2003-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着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
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日,被告白雪乳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蒙牛集团法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酸酸乳”是蒙牛最先使用的商品名称,也是最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酸酸乳”的驰名是被广大消费者和市场所认可的,驰名是已经存在的一种事实状态,应该得到更宽泛的保护,相信法律会给蒙牛公司,包括消费者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