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酸乳的产品名称是“含乳饮料”,与酸乳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其营养价值不到纯酸乳的三分之一。
王丁棉认为,“酸酸乳”作为在产品包装上标示的产品名,不能反映产品的真正属性,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己违反了新近颁发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对“酸酸乳”这类产品已有专用的名称“含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按此《通则》规定,产品标签上只能标“含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
林树斌认为,“酸酸乳”带有很大的欺骗性,“酸酸乳”的产品名称是“含乳饮料”,与酸乳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其营养价值不到纯酸乳的三分之一,在产品分类上属于饮料而非乳制品。把含乳饮料称为“酸酸乳”极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它是“酸乳”,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和欺骗性,很明显已违反了《通则》和《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其次,“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无论在它前面加什么字、词,都改变不了它是酸乳的属性,“纯酸乳”是酸乳,“草莓酸乳”也是酸乳,它实际上只是表示商品的质量,所以,他认为不管“酸酸乳”、“优酸乳”,还是“XX酸乳”,都应该是“某一类的酸乳”,只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按《商标法》规定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