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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三)

发布时间: 2015-10-28 19:57:37      来源:有问必答健康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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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世界经理人编者按】</b>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统一行动的准则,是组织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搞好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内

   【世界经理人编者按】 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统一行动的准则,是组织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搞好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内部不允许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三章 惩   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的;

  (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用人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和支持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的;

  (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条:职工犯有第九条其中之一情形的,可以调离原岗位或解聘待岗。

    第十一条: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犯有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情形的职工、先进行口头教育、口头教育后仍不改进的发违纪通知书、或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职工犯有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够辞退条件的按辞退规定办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职工经教育和行政处分后仍无改进的,可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扣三至十二个月生产奖金;

  (二)受降级处分的,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极;

  (三)受留用查看处分的,留用查看期间不执行基本工资,发给生活费;

  (四)职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半年,受降级处分不满一年,受留用查看处分未被恢复正式职工身份期间,遇有企业调整工资,一律不予调整;

  (五)职工被公安局拘留、拘役,因本人责任受传讯、治安裁决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奖金;

  (六)职工违反企业纪律和制度,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七)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责任者不够处分条件的,仍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对职工罚款、扣款金额每月一般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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