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的标准确定,既要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要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将基本工资定得很高,表面上固然能够为职工维权,却有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向那些劳力成本低的国家与地区转移,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最终损害工人的利益。因此从发展经济考虑,各地一般都将最低工资定得比较低,以保证本地区的竞争力,这样做在一个发展中国家无可厚非。
当前各地的最低工资,只能维持最低生活的基本需求,这就使得领受最低工资的群体,成了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经济上任何的波动都可能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其中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通货膨胀了,通货膨胀如同小偷一样偷去了低收入者的活命钱,使原来可以维持生活的费用大大缩水。
现实中,通胀的压力依然存在。“物价上涨连续几个月达到2%至3%,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1.98%,通货膨胀压力使银行实际存款利率成为负值”,“在1994、1995年,我国通胀率曾达到20%以上”(3月1日新华社消息)。也许这样的通货膨胀率对富人来说,只是财富略微缩水;但对于每月只拿二三百元最低工资的人来说,却可能带来生活的艰辛,生活质量的下降。在这样的通货膨胀下,如果不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们可以想像在一个通货膨胀的时代,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意味着什么———按1994、1995年的通货膨胀率,如果最低工资不调,意味着它实际上已大大缩水。
为了使工人工资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有两条路可走。
第一种办法,就是我们一开始就确定很高的最低工资,以确保通胀后工人仍然能够保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这样做使得企业一开始就有了一个高成本的门槛,同时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下降状态,因此不明智。第二种办法,就是水涨船高,让最低工资随着通胀率而变化,以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不因为经济波动而受到伤害。
采用两年一调工资的方法类似于第一种方法,成本大效果却欠佳;而让工资的调整与通胀指数挂钩,随着通胀率的增长相应地提高工资水平,将更好地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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