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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偷该不该杀看员工管理

发布时间: 2015-11-02 17:16:49      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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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处罚不是最终目标,这些都只是工具,希望通过这些工具来影响员工的行为选择,选择对企业目标实现有益的行为。朋友居然进了派出所,这让我很是吃惊。马上赶往朋友家,发现他已经回到了家

   处罚不是最终目标,这些都只是工具,希望通过这些工具来影响员工的行为选择,选择对企业目标实现有益的行为。

  朋友居然进了派出所,这让我很是吃惊。马上赶往朋友家,发现他已经回到了家中。“你小子做了什么奸,犯了什么科,居然要搞得被警察叔叔请去喝茶?”我向朋友调侃到。“不是我犯事了,我是帮警察叔叔工作去了。”朋友解释到。

  原来朋友今天陪他妻子去医院检查身体,在交款处排队时,看见一个小偷居然在偷一个人的钱。小偷没有得手,被事主发现了。事主看来是个老实人,发现有人偷钱没敢大声声张,低声下气的向小偷求情,说自己是乡下人,身上这点钱是救命的钱,让小偷高抬贵手。没想到小偷居然还发了脾气,说他污蔑自己,要事主向他道歉赔款。朋友看不过眼,就上去喝止小偷。两个人说着说着就动起了手,围观的其他人也都忍无可忍,一起动手把小偷给制服,扭送到了派出所。朋友也由于见义勇为,需要到派出所进行笔录。

  “这些小偷实在是太可恶了,居然连人家看病救命的钱也偷,像这样的人干脆拉出去枪毙算了,看以后谁还敢偷东西。现在治安这么差,偷盗的事情这么多,我看就是刑罚太低的原因。小偷的犯罪成本太低了,没抓着算赚了,就是抓到了,被关几天也就出来了。对他没有什么实质的威慑作用。”朋友看来对小偷的行经是深恶痛绝。

  “如果小偷就枪毙的话,那抢劫的怎么办?枪毙他两回?那谋杀又怎么判?枪毙他五回?”我不认同朋友的观点。任何事情都应该是有层次的,尤其是奖励惩罚,这样才能实现平衡,否则就会失衡,情况会便得更糟。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最严厉的惩罚无非就是死刑。试想一下,如果小偷直接就枪毙了,那偷盗的犯罪成本与抢劫杀人的犯罪成本是一样的。二者的成本相同,但“收益”却是不同。抢劫相对容易,如同电影《天下无贼》中葛优的一句台词:“你们这些抢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而且所可能获得的赃物价值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偷盗的行为一定会减少,但抢劫杀人的比例将增大。而这两种犯罪行为无疑是抢劫对社会危害更大些,虽然偷盗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可能性大些,但与抢劫杀人比起来,对社会的危害毕竟还是小的。把偷盗行为逼到或者引到抢劫杀人上来,显然是不“划算”的。没有最好,但如果非要在二者选其一的话,如果你是政府管理者,你会选择哪个?

  其实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也是一样。例如上班迟到和旷工哪个对企业的损失更大些?当然是旷工了。我曾在某单位看到这样的处罚规定:上班迟到30分钟,扣发半天工资;迟到一小时,扣发全天工资。那么假设一名员工迟到了一个小时零五分,如果你是这名员工,你还会去上班吗?当然不会,因为即便他去了,也是没有工资的,既然没有工资,那还不如今天不去了,于是很有可能的情况是打个电话到公司找个理由请一条的假。于是问题又出现了,请假也不一定就是那么容易请的,例如请病假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的,于是员工可能花了半天的时间去找关系开这张假条。如果没有关系,没有弄到请假条,可能公司还有一条规定:“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奖金”在等着他呢。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

  事情变得复杂的原因就是处罚规定把迟到引导到了旷工上去,因为二者的结果是相同的,而旷工对于员工的收益大于迟到,至少他可以休息一天。同样是没有工资,他为什么不选择在家休息呢?人人心里都有一个衡量利益的天平,所谓行为的动机都与天平的平衡有关系。例如某地发生自然灾害,企业号召所有职工自发捐款救助灾区。有的人出20元,有的人出50元,也可能有的人出几百元甚至更多。为什么数目彼此不同?就在于他如何对金钱与助人为乐进行价值衡量。出钱的数目实际反应的是他内心天平的状态。同样的道理,员工迟到1小时5分钟,他认为自己只应该受到迟到的处理,如果按旷工处理,他认为就不值得了,所以才会干脆回家休息一天,这样他心里会觉得比较平衡。

  企业也许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做出他所认为正当的处罚。但正当不正当,关键还要看员工怎么看。如果员工认为不正当,那他也会选择企业认为不正当的行为来对抗这种处罚。这么说不是讲完全迁就员工,而是希望管理者能够去关注某种处罚可能产生的心里感受。处罚绝对不是单一的行为那么简单,在此背后会有一系列的结果、价值判断以及行为再选择。处罚监管的目的是希望是被监管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并努力整改存在问题,这也是管理的最终目标,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自由行为,引导正确行为。要引导就一定要让员工觉得这样做是值得的,否则谁都不会去做“亏本的买卖”。

  法律中讲究定性,其实管理中也应该有定性,对行为定性,根据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处罚原则、处罚基准。例如员工迟到,一般而言是外在因素影响比较多,毕竟迟到要扣钱,出来打工赚钱的没有谁希望被扣钱。所以对这样的行为就不应该定性为原则性错误,应该予以适当的宽大处理,不能穷追猛打,否则容易引起不同性质的行为,例如旷工。这样定性后就可能制定出“适当宽大”的处罚原则,和“扣发部分当日工资”的决定。如果一下子打到底,扣了当天的工资甚至是半月奖金,一定会引发员工的不满。要知道他出来就是为了赚钱,谁动他的钱他当然要和谁玩命了,这也是为什么越是管得严,问题出现得越多的原因。

  处罚不是最终目标,这些都只是工具,希望通过这些工具来影响员工的行为选择,选择对企业目标实现有益的行为。影响无法强制,必须是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才会产生作用。因此规章制度一定要平衡各种行为的,否则就可能从制约行为转变为逼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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