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2月起,杨某甲、陈某甲夫妇租用白云区一地下工场,生产沐足粉产品,并聘请老乡杨某乙从事配货、送货工作。此外,2013年1 月,杨某甲还伪造了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等,并以该公司名义销售沐足粉。2个月后,杨某甲等3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藏红花”1422袋、“脚气克星”32袋、“腰腿疼痛”9袋等沐足粉一批。经鉴定,上述7种沐足粉均属于假药。
法院判决杨某甲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沐足粉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的定义,未持有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证明的,应按假药论处;但沐足粉不同于其他药品,即使没有生产的批准证明文件,一般也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量刑时应区别于其他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编辑: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