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反思:校园应更加关注孩子们的安全;相关的精神卫生法应当尽快出台……但是,在不幸的背后,却很少有人质疑监护人和监护人制度。当精神病人伤害孩子的时候,他们的监护人哪去了?
看不到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身影,这实际上折射了我国监护制度的缺失。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看起来,这条条款款规定的是够完善的,但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其一,监护制度造成不少监护人忽视日常监护职责。我国法律提到,精神病人违法后,“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事发后再监管,是不是有“亡羊”以后再“补牢”的嫌疑呢?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什么程度才叫作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不到位又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都缺乏明确规定。事实上,照顾精神病人的难度很大,有些监护人会遗弃他们;即使精心照顾,也难免一不留神出差错。
其二,缺乏对周围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不少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病情遮遮掩掩。他们认为,家里有精神病人,是件挺“丢面子”的事情,于是乎,告诉亲朋邻里“他”很好,找工作时替“他”隐瞒病情……乃至灾难酿成后,周围人方惊呼:原来“他”是精神病人!以上监护人的行为,不应提倡和纵容,可仅靠宣传远远不够,一个对周围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亟待完善!
其三,监护体系不健全。湖南衡阳住在桥洞里的精神病患者在今年2月打死一对兄妹前,曾经造成至少10人受伤。这是谁的责任呢?当地没有人监管吗?流浪的精神病人在城乡并不鲜见。在无法找到他们的亲属等监护人时,国家民政部门等单位也许应承担起一定监护职责,进行跟踪治疗和监护。就算是有亲属的精神病人,当监护人深感力不从心时,他们也应当及时请求国家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援助。
我国的监护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惟其如此,才可以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