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北京市近17万低保家庭的救助,将不再“一刀切”,而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类救助。昨天,北京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大病、重残等特困家庭加大救助力度,救助标准上浮幅度为15%-40%不等。
低保申请
按困难情况“收入核减”
《通知》中称,要合理区分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在低保申请上,《通知》首次提出了“收入核减”的分类救助方式。不同于以往直接根据家庭收入来核准是否为低保群体,这种方式将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具体而言,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这也意味着,或将有更多的困难家庭可纳入到低保保障范围中来。
>>举例说明
目前,北京市城市低保申请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以下。以一个家庭月总收入2700元的城市三口之家为例,家庭月人均收入为900元,本不能申请低保,但如家中有罹患大病或重残人员,按照收入核减方法计算后,就达到了申请低保救助的条件。
救助标准
特困群体最高上浮40%
市民政局介绍,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后,将对6类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标准上浮。
救助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
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精减退职人员、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上浮条件的,按上浮标准高的执行。)
激励政策
低保人员就业可获奖励
为了鼓励低保人员就业,《通知》提出,对于实现就业的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必要的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人员,优惠政策申请低保时可按户籍类别,从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时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此外,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也就是说,低保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还可继续按月享受6个月的低保金;前3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发放,后3个月按50%发放。
■小贴士
哪些重疾可享“收入核减”和救助上浮政策?
按照规定,有9种疾病符合救助范围: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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