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份开始,青海省医疗机构将实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分级诊疗制度。今后,凡是这两类参保住院患者,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从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向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负责人介绍,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机构。
对于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该省规定,分级诊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乡镇卫生院转诊率一般不得超过60%;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5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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