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卫福部”医事司长王宗曦说,这项法案核心重点,是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愿的人,可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事先立下书面“预立医疗决定”,尊重患者善终自主权利。
至于适用该法5种条件,王宗曦表示,包含末期病人、处于不可逆转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或其他经公告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平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每项认定要由2位专科医师确诊,并经缓和医疗团队至少2次照会确认。
王宗曦说,整个预立过程,要由医疗机构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并于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另外2人以上在场见证,最后注记健保卡上,才算完成“预立医疗决定”而具有效力。
过去医界曾提质疑,认为新法实施后争议太大,可能有见死不救,甚至加工死亡疑虑。王宗曦强调,新法同时有3规定,降低医界疑虑,首先是医疗机构或医师因专业或意愿,无法执行病人预立医疗决定时,可不施行。
其次为医疗机构或医师,依预立医疗决定执行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之全部或一部,不用负刑事与行政责任。且除非有重大过失,否则不负赔偿责任。最后是当病人与家属意见不合时,医师可以不受干扰,依专业执行病人意愿。
编辑: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