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某公司员工私自拿走同事的花,随后遭到公司开除处分。公司员工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办公室的花,公司认为其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予以开除。
该员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该员工败诉。
某日,孙某上班时发现自己办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到处寻找不到后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是其同事杨某所为。孙某将此事上报公司,公司管理层决定以杨某盗窃为由将其开除。因为一盆“花”被公司扫地出门的杨某气愤难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开除,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条例》,应属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该条例第35条第4项(6)的规定,“盗窃财物,经查证属实者,视情节予以免职或辞退”,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杨某确实存在未经他人同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司辞退杨某亦经过了工会的同意,说明公司此举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故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驳回杨某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