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看到有人被撞,你扶不扶?不少人抱着怕碰瓷的心态,装作看不见,也有人认为应该理智分析当时情况。就此,最高法于近日发文谈彭宇案真相,称彭宇案中,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文章称,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隔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此外,最高法文章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