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蝴蝶这种案例很少见到,但是小编还是提醒各位出手珍贵动物制品是违法的,千万不要为牟利去做这些亏心事。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5年。
1244枚濒危蝴蝶翅膀被查扣
2016年1月,济南海关国际邮件处理中心,一个包裹引起了监管人员的关注,这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申报品名为“连衣裙”,但箱子里并非“连衣裙”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
后济南海关缉私局将徐某抓获,并在徐某协助下将魏某、朱某抓获。经查,自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订购蝴蝶标本,利用邮递渠道,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走私进境,加工装裱后在网上进行倒卖牟利。
经鉴定,在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还有20枚吕宋凤蝶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该案也成为我国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来,海关系统查获的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标本案。
三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今年1月,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被控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魏某、徐某、朱某等三人称,他们都是蝴蝶发烧友,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进行蝴蝶标本的销售和展览,还在网上开设了网店。因为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低,魏某建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魏某负责出资购买,徐某将蝴蝶制成标本。朱某曾在两人设立的公司打工,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采购。
近日,济南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濒危动植物标本也被限制入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海关总署发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也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