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某银行出纳花某监守自盗,携巨款74.4万元一路潜逃,最终在四川定居。近日,阎良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花某曾是某国有独资银行的储蓄专柜出纳,2003年春节期间,花某趁单位仅有2人值班,在会计中午外出买饭之际,将现金库内的74.4万元取出藏匿在办公桌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包了5块红砖放进现金库箱中。出于同事间的信任,会计在返回后未对库箱内现金数额进行核对,并将由其保管的库箱钥匙交给了花某,随后由花某一人完成了库箱的加锁、交押工作。
当天下班后,花某将74.4万元现金带出银行携款潜逃,后隐姓埋名落脚于四川省大邑县。通过当地基层派出所重新办理了户口、“漂白”身份,成为四川人“李某”,娶妻生子,重新组建家庭,直到2017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花某说,十几年来一直不敢与家里人联系,15年前离家时父母健在,如今父母均已过世,连在父母坟前上一炷香的机会都没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在担任某国有独资银行储蓄专柜出纳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贪污资金7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阎良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花某自愿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