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制度
一、加班范围及规定1.1.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为加班。1.2.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1.3.加班人员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人员。1.4.职工一次加班不得超过8小时,紧急抢修除外。
1.5.职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二、加班申请、审批、撤消步骤2.1.变电站和门房值班人员及临时工双休日不计加班考勤。2.2.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1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领导。2.3.分管领导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2.4.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5.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2.6.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2.7.《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2.8.《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三、加班确认3.1.职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完成《加班申请单》,明确加班职工选择的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和局财务以进行考勤处理。3.2.加班时间根据《加班申请单》中分管领导的批复确定,实际加班时间少于预计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
四、加班结算4.1.加班工资结算4.1.1.一次加班满3小时不超过4小时按半天算。4.1.2.一次加班满6小时按一天算。4.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倍计发加班工资。4.1.4.职工日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工资/22个工作日。4.1.5.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个夜班发放4元加班补助(倒休人员除外)。五、本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