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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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美容女王张晓梅提案
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的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她们也广泛地参与到了社会劳动中,拥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她们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2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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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对女性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由于人的精力所限,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其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女性的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这使得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雇用女性,从而造成了女性就业困难。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而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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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第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引子]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无论夫妻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不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对婚姻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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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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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
针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我国《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其损害就越严重。因此,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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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A特约情感专家张薇薇解析:
家务劳动应该采取代币制
根据很充分,愿望很美好。在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都异常巨大的今天,女人的传统角色和家庭分工并没有随着社会责任的逐渐加大而有所缓解。在中国人的骨髓里,仍旧将洗衣做饭带孩子视为女人的天生义务,并且对此嗤之以鼻,认为不是我男人不能干,而是这么没技术含量的工作男人们不稀罕干。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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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女人,我怎么可能不来气。想想这和职场也有雷同之处。我是做人力资源工作出身的,在生活中我是个女人,在工作中我还是个“女人”。职能部门嘛,就是打杂的,业务部门就是大老爷们,他们冲在第一战线给公司挣钱,职能部门就得在家缝缝补补做好后勤工作,理应低声下气,理应省吃俭用。其实,“家务活”并不像男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调剂一年365天的饭菜,伺候公公婆婆,照顾一家老小,这里的文化与智慧不亚于治理企业,只是外行人总是看不懂内行的艰辛。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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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我也赞同削弱这种不公平的家庭分工方式,却并不认为应当通过给老婆发工资的方式来解决。原因很简单,婚姻谈的是感情,不是金钱——只有在职场和夜店里才讲价钱,家庭的维系依靠的是体谅与情感。现在确实是一个讲究量化的世界,绩效考核要量化,工作分配要量化,但是感情不讲究量化,不讲究斤斤计较,就算量化也不是这么个量化法。难道我们还嫌这个社会人情味不够淡薄吗?还嫌感情不够物质化吗?现在有多少人结婚是为了钱,离婚还是为了钱,难道还要把“在岗”的这些夫妻也弄得一身钱臭味儿吗?
过去的女人不出去劳作,所以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而现在的女人已经承担了部分养家糊口的责任,男人就理应分担部分家务,这种情感上的体恤才是解决此类矛盾的根本方法。应该鼓励男人多干家务,而不是鼓励女人在家挣工资。如果退一步讲,工资化还不如采用心理学上的“代币制”,也有点像我们小时候领的“小红花”。其实这种方法已经在我自己家里运行了一段时间,收效甚好,不妨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二。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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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币制有点像绩效制度,首先要将家务劳动分门别类,给不同分量的家务劳动附上不同的“币值”。“代币”的具体形式不限,可以是小红花、卡片、印章等等,根据自己的喜好任意决定。
2.根据每家的具体情况,规定每个人份内的家务劳动,做分内的活是不能获得币值的。在此基础上,如果一方替另一方做了家务活,或者有突发增加的家务活,提供劳动的一方就可以获得币值。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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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代币能够“购买”的权利,最好是一些生活中细枝末节但是容易引起争端的事情,例如晚餐的内容、周末的娱乐项目、晚上锁定的电视频道等等。获得代币的人可以通过自己手头的币值出价决定这些事情,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家务劳动的归属,也可以解决此类争端,正可谓一举两得。
代币制是一种正强化的激励方式,不仅能够促进夫妻双方更多地承担家务劳动,还能够调节家庭氛围,增加生活情趣,是一种好用又乐呵的方法,总好过女人总是被男人出价!
(责任编辑:zx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