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已成为严重危害孕妇及胎儿的疾病。
1、妊娠会加重心脏负担
从怀孕开始至分娩后数周内,母体可发生一系列复杂变化。 从妊娠第10一12周开始心排出量升高,仰卧位时于妊娠第20一24周达最高峰,比未妊娠妇女休息时增长30一40%,产后两周恢复正常。
妊娠期心跳速度比未妊娠妇女要快,在近足月时每分钟可增加十次左右,怀双胞胎时增得更多。血容量于妊娠第6-10周开始增加,至第32-34周达最高峰,较未妊娠时增长30-50%。血容量一般包括血浆量及红细胞量,妊娠期虽然红细胞量不断增加,至足月时增长18%以上,但血浆量却增长50%左右,比红细胞增加的量多,因此,红细胞数及血红蛋白的浓度均因稀释而相对减少,形成”生理性贫血“。由于胎儿生长发育以及母体循环、呼吸系统工作量加重,均使氧消耗量不断增加,至分娩时达高峰(比未妊娠时增长20%)。妊娠期全身含水量逐渐增加,血浆渗透压降低;子宫逐渐增大,压迫下腔静脉,使下腔静脉压上升;加上重力的缘故,大多数孕妇的小腿及脚踝处发生水肿。妊娠晚期,子宫明显增大,致横隔抬高,心脏呈横位,血管屈曲,右心室压力升高等,以上变化都加重了心脏的负担。
2、心脏病妇女是否可以怀孕
对已确定有心脏病的妇女,决定其是否可以妊娠要慎重考虑。一般认为心脏病变较轻,能胜任日常体力活动或轻便劳动者,在妊娠分娩时发生心力衰竭的机会较少,因而如无其他并发症及紫绀,年龄又在三十五岁以下,可在产科与心脏科医师指导下定期检查,允许妊娠。如心脏病变严重,轻便劳动就会引起心悸、气急,甚至症状更严重者均不宜妊娠。这类病人在妊娠、分娩。产褥期发生心力衰竭的发病率超过百分之四十六。此外,先天性心脏畸形严重伴有紫绀、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类瓣狭窄,以及严重心律失常、活动性风湿热、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严重高血压治疗效果不佳者;过去有心力衰竭及脑栓塞病史者,妊娠对母子的危险性均很大,故也不宜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