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诉称:2012年4月,她到某超市购买了一箱名为“(香纯型)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核桃乳饮品,共计20瓶。但购买回家后,她却发现该饮品所标明成份标识的实际含量与产品名称所宣传的“六个核桃”并不相符。张女士认为该饮品命名为“六个核桃”是在以虚假、夸大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对该饮品含量产生误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小姐的委托代理人称:由于张小姐本人现在不在北京无法到庭,因此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六个核桃”的小票及发票原件,只能提供“六个核桃”商品一瓶。
被告超市称:由于张小姐未提供小票及发票原件因此否认其在本超市购买“六个核桃”的真实性,而且超市已经尽到了相关审查义务。同时,生产厂家还向法庭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司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和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证明该生产厂家的主体资格和生产许可、商标合法注册,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陈述。
久久健康网专家温馨提示: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