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理人编者按】 海德士认为飞利浦两款节能灯产品侵犯该公司一项新型专利要求经济赔偿1500万元
曾经在专利技术上屡次吃亏的中国企业,这一次也举起了法律的武器,要向跨国巨头讨个说法。 原告方上海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灯具企业———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而被告方则鼎鼎大名,为世界照明行业的老大荷兰飞利浦公司在上海的控股子公司———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德士赔偿金从50万提高到1500万 上海德士电器公司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李云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节能灯产品,侵犯了其被代理人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 据了解,在最初的起诉状中,上海德士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只有50万元人民币,而在了解了飞利浦公司更多的生产销售数据后,德士把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500万元。被告:飞利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据证明德士新型专利无效 面对原告德士电器的步步紧逼,被告飞利浦公司也甩出了一记杀手锏———飞利浦公司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原告所拥有的“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尽管上海二中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继续审理本案,但飞利浦依然寄希望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将作出的裁决。 昨天下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法院尽管受理了这件案子,但原告只提交了10年前曾经注册这一实用新型专利的记录。飞利浦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证明原告方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证据。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如果侵权成立的话,谁将是侵权主体。原告方证明,在今年年初刚刚向法院提交完相关证据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有关人员称有意代表飞利浦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谈判。原来,飞利浦公司被诉侵权的节能灯是由飞利浦公司授权该公司,而“中设”再授权杭州的“飞华”生产的。并且双方约定,如果飞利浦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受托生产方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侵权的话,要赔偿的是“中设”,而不是飞利浦。 李云德指出,这一约定的本质在于,侵权利益归飞利浦所有,侵权责任却由中国加工企业承担。但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飞利浦公司能够指定受托企业生产产品的形状、质量,却无法指定其采用哪种技术进行生产。因此,即使侵权的话,飞利浦公司最多也只承担次要责任。” 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案有可能在下周正式开庭审理。 ■新闻背景 被诉侵权的专利技术 “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32257666。原告是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技术解决了节能灯壳体内电子器件发热后的安全散热问题,因此大大地提高了节能灯的使用寿命,是节能灯行业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