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针对网络销售药械现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建议加以规范。鉴于国务院已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据此,草案二审修改稿增加了一条规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草案一审修改稿只对广告主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才可以责令暂停销售其产品的规定,不利于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的行为,建议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加以制约。据此,将改款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其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为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还增加了“因违法发布广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告主依法予以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