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位富二代一再挑起事端,故意伤人,最终他被判立即执行死刑,他的行为也令监狱部门人员感到匪夷所思。2013年4月24日晚,吉星鹏与朋友聚会时,听朋友说妻子馨馨与他人有染。次日早晨,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发生争执,手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死状异常凄惨,血肉模糊。最终,吉星鹏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缓刑期间的表现将直接影响最终的死刑执行情况,而吉星鹏似乎并不在意,反而刻意“找死”,在死缓期间,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
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继续殴打。
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期间,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如果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认为吉星鹏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