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赵某隆以邻居陈某波及其家人说话声音过大为由,携带弹簧刀窜至他们家中并与其夫妇发生争执,赵某隆随后向被害人陈某波左胸部、腹部各捅刺一刀,陈某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据赵某隆事后回忆,当晚9时许他在租住屋里做饭,期间听到邻居陈某波、李某梅夫妇等人好像在说自己坏话,就大声回骂了几句,但他们置之不理,反而更加大声说话,他“感觉对方好像是在嘲笑自己”,因此携带弹簧刀去理论。
在捅伤陈某波后他就停手了,并拿出手机给陈某波的妻子李某梅打电话叫救护车,回屋后他更是打110报警自首。“2006年开始,我因患精神分裂症一直在治疗。案发当天早上10时许,我还吃了治疗药物。
陈某波是我的邻居,我们没有什么矛盾,我捅他的时候我不清醒,行为好像不受控制。”赵某隆在庭审中道出了自己患有“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鉴定,一致评定被告人赵某隆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被告赵某隆是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捅刺被害人陈某波致其死亡,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支付经济损失229174元。
久久健康编辑总评:“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判决非常的正规。表面上说是无刑事责任,背后的境况还是需要支付大量额外的现金总额。需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余元,这久不太公平了,也不该他赔偿这么多啊,家人说话只要家人能听到久可以,大声说话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既法律尚德扰民。
(编辑:张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