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妇女一旦患有尖锐湿疣应早期先行终止妊娠,然后再对疣体进行局部处理。而终止妊娠的方法应以药物流产为主,以尽可能避免损伤及逆行感染。
因妊娠妇女的自体免疫力及免疫识别力均有明显的下降,在以往文章中认为尖锐湿疣不是终止妊娠的理由。对此,本人认为在早期妊娠期还是应先行终止妊娠,因为如不终止妊娠,首先在早期妊娠过程中可能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其次在妊娠的全过程中疣体不断的增多、增大,在生产时可阻塞产道。
目前尖锐湿疣的发病率在逐年上升,妊娠患病妇女及其配偶在其性生活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安全性交,以避免相互交叉感染。